惠来县水利局关于对《惠来县中心城区水厂管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水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惠来县水利局关于对惠来县中心城区水厂管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

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惠来县自来水有限公司2024年3月14日向我机关申请关于申请审批惠来县中心城区水厂管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拟启动公告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惠来县中心城区水厂管道工程

  项目类型:新建

  项目地点:位于惠城镇、华湖镇、神泉镇。

  项目目的:为提高惠来县城供水能力,完善城市供水管网系统,完善城市供水管网系统,同时解决现状供水管网布局不合理,以满足城市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

  二、建设方案

  (一)雷岭河右岸沿河敷设段:拟建工程给水主管走向与雷岭河右侧堤防走向一致,南北走向沿雷岭河河道在背水侧敷设,管道材质为聚乙烯PE100管及管径0.5mK9级球墨铸铁管,起始点由北至南为JA114~JAFM78全长共1382m

  北侧起点坐标X=2548710.949Y=429640.034,南侧终点坐标X=2547506.893Y=430183.424

  (二)雷岭河左岸沿河敷设段:拟建工程共两根管道,分别为中水主管、给水主管,南北走向沿雷岭河左侧堤防背水侧敷设,管道材质均为钢管,管径分别为1.20.7m,起始点由南至北分别为YS33~YSPQ9JC14~JCPQ9,全长分别为233m232m。其中,中水主管南侧起点为X=2545868.153Y=429214.186,北侧终点坐标 X=2545899.770Y=429439.739给水主管南侧起点坐标X=2545864.287Y=429211.630,北侧终点坐标为X=2545897.704Y=429436.909

  (三)雷岭河下穿河道段:拟建工程中水主管、给水主管由西至东穿越雷岭河右侧堤防、河床、左侧堤防,管道材质均为钢管,管径分别为1.2m0.7m,由西至东对应两端节点分别为YSFM43~YS33JC126~JC14,全长均为232m。中水主管西侧起点坐标X=2546074.211Y=429112.792,东侧终点坐标X=2545868.153Y=429214.186给水主管西侧起点坐标X=2546072.400Y=429109.228,东侧终点坐标X=2545864.287Y=429211.630

  (四)盐岭河下穿河道段:拟建工程给水主管由西至东从现状南环二路桥西侧穿越盐岭河右侧堤防、河床底、左侧堤防,管道材质为直径0.50mPE管,由西至东的两端节点分别为JA15~JA18,在盐岭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长均为101m,给水主管西侧起点坐标X=2546361.973,Y=426704.876,东侧终点坐标 X=2546398.754Y=426888.61

  (五)溪东溪下穿河道段:拟建工程给水主管由西至东穿越溪东溪右侧堤防、河床底、左侧堤防管道材质为直径0.50mPE,由西至东的两端节点分别为JB161~JB162在溪东溪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长均为109m,从现状红东桥西侧河道管理范围外JB161井入土,采用定向钻方法穿越溪东溪右侧堤防、河床底、左侧堤防从现状溪东溪东侧河道管理范围内JB162井出土。供水主管西侧起点坐标X=2538871.010Y=432325.290东侧终点坐标X=2538817.946Y=432419.925

  (六)溪东溪左岸沿河敷设段:沿溪东溪河道在左侧迎水侧坡脚处敷设,管径为0.4m 的球墨铸铁管。在溪东溪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长约228m,西侧起点坐标X=2538817.946Y=432419.925,东侧终点坐标X=2538717.881Y=432582.636

  三、意见与建议

  经防洪评价和专家技术评审,我局原则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惠来县中心城区水厂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要求实施同时,为尽可能减小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安全产生的影响对本工程提出以下建议:

  (一)施工前应将施工组织方案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若需汛期施工,则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议下阶段细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期尽量避开汛期,汛期(310月)应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安全度汛工作;施工期应备足有关的抢险物料,保证人员、设备等安全。

  (三)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到原有河岸的稳定,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原有河岸的保护,尽量减少对堤岸的扰动对破坏的河岸,要按水利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修复。

  (四)项目应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并落实相应的紧急处理预案,以确保堤防安全。工程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必须服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为了消除或减小项目建成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运行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为了工程自身的安全,你单位应另外采取以下防治与补救措施:

  1)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施工作业期间要尽可能减少施工机械对堤防的震动和扰动。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工作,不得在堤顶放置重型机械设备,且应避免重型机械设备搬运对堤防的破坏。

  2)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堤防的观测和保护,尽量减少对堤防的扰动。如若对现有堤防造成破坏,须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对护岸进行修复设计和施工,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3)建议输水管线周围采取灌浆防渗处理,减少输水管线建成后对堤防渗流稳定的影响。

  4)输水管线运行期出现的破损会对堤防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证工程和堤岸的安全、稳定,建设单位需对项目上下游河段冲淤及堤防沉降变位进行必要的定期监测,特别是纵横位移监测,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5)在穿河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内,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明工程类型、埋深、结构等。

  四、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我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备案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请我局参加,并经检验符合本审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负责对该河段冲淤及近岸河床、岸坡位移和沉降等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洪措施,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及河道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应急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涉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负责解决。

  (六)涉及工程建设方案重大修改的,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需经我局同意。

  (七)本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起,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及传真:0663-6624271;邮箱:hlxszy@163.com

  

惠来县水利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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