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惠人社监公字〔2024〕第4-2号

惠来县中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4号),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二万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本机关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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