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惠人社监公字〔2024〕第5-2号

昆明凯雅活动房销售有限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5号),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二万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本机关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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