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监行处〔2024〕174号
当事人:惠来县正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4MA7N1BE05D
住所(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靖海镇老派出所斜对面往右70米处(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严燕娴
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登记住所位于惠来县靖海镇老派出所斜对面往右70米处的惠来县正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的住所地为一片空地,在该地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3年3月29日,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惠来县靖海镇老派出所斜对面往右70米处核查,发现该公司住所地仍为一片空地,且依旧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对照该公司登记注册时所提交的资料,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和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23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5月6日,当事人委托吴庆恋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无纸化)系统提交材料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登记注册提交的材料中所填写的住所地址为惠来县靖海镇西锋村庵泉路农商银行左边第3间铺面1楼001房。2022年10月25日,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为惠来县靖海镇老派出所斜对面往右70米处。在当事人变更登记所提交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中承诺“拟设立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及“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在表格勾选经营场所使用权为自有物业,面积20平方米,但上述地址为一片空地,无建筑物,现场无经营活动迹象。当事人主要是在淘宝等网络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投影仪。2023年4月7日,我局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协助调查函》(惠市监函〔2023〕52号),请其协助调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2023年5月11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说明当事人实地经营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美兴大厦205。
2023年5月1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当事人指派杨俊杰到靖海市场监督管理所签收了该《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我局执法人员在随后的巡查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未曾改正。
2024年1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协助调查通知书》(惠市监执法询通字〔2024〕05001号)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邮寄地址为惠来县靖海镇老派出所斜对面70米处。2024年2月7日,我局收到邮局退回件,退回原因为原书地址不详。2024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再次通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3日前来配合调查,但当事人至今仍没来我局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月2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共4页:证明本案的来源以及本局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2、当事人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业务时所提供的材料打印件1份,共72页: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与实际不符;3、2024年1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发出的《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惠市监执法询通字〔2024〕05001号)1份、送达回证1份、邮政速递信封1份、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跟踪查询系统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本局邮寄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4、《协助调查函》(惠市监函〔2023〕52号)复印件1份、《协助调查函回函》(杭余市管网监协复字〔2023〕11314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地与其申报的住所地不符;5、12315平台当事人投诉举报单打印件1份,共244页:证明自当事人登记注册以来共收到185条投诉举报;6、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信访群众告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由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惠来县正品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中也无当事人经营活动迹象;7、消费者关于惠来县正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交易信访件2份,共9页、消费者于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截图及附件1份,共1页:证明惠来县正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8、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消费者举报的短信回复截图1份,共1页:证明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调查情况。9、当事人在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的年度报告及监管信息截图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处于存续状态且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4年5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市监罚听告〔2024〕050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的材料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转致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由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致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自当事人登记注册以来,我局于12315平台共收到185宗投诉举报。涉案金额高达10多万。在这185条投诉举报信息中,主要反映的是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虚假交易等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尤其是在2023年4月初,两三天内接到40多宗投诉举报,消费者反映在当事人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投影仪,收到的却是两包纸巾,当事人有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交易的行为,而且受害者达几百人。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把当事人的违法线索移送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回函告知处理结果,但有向消费者反馈说,在其实际经营地未发现当事人在此经营,无法核查处理消费者反映的事项。消费者向我局反馈说淘宝所在地的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对当事人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但由于无法找到当事人,中止了案件调查。由于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都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无法进行调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无法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结果,引起消费者极大的不满,在很多网络平台进行发帖留言,受到众多网民的关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多名消费者有多频次、多渠道进行信访,要求查处当事人,引起了各级领导的关注。当事人在立案调查后不配合我局调查。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投诉频率高,反映的问题多,其行为较为恶劣,如果继续准其经营,将有可能让更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章)
2024年6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