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惠人社监公字〔2024〕第7-3号

惠来县葵丰理发店: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惠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等的规定。本机关给予下列行政处理:限你单位15日内足额支付拖欠劳动者马某民、黄某文等3人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工资共19952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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