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人社监公字〔2025〕27号
被送达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平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惠人社监理告字〔2025〕11号),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你公司五日内足额清偿拖欠劳动者方某波、何某满等37名民工工资2679153元,再依法进行追偿。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惠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3号),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二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