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惠来县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惠来县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惠府公〔2016〕3号

惠来县2015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已批复该用地农地转用(粤国土资(建)字〔2016〕128号),作为惠来县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相关情况:

惠城镇石古村大山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9.1921公顷(其中果园8.5694公顷、有林地0.0677公顷、其他林地0.5550公顷)。

惠城镇石古村石古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2.1937公顷(有林地)。

惠城镇白沙湖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7.1018公顷(水田)。

惠城镇新乡仔村新乡仔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0.1038公顷(其中: 水田0.0053公顷、坑塘水面0.0985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惠城镇的水田、果园、有林地、其他林地、坑塘水面征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03.9500万元。

社会保险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执行,惠城镇石古村大山经济联合社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人数共6人,养老保障费每人9000元,合计5.4万元;惠城镇石古村石古经济联合社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人数共3人,养老保障费每人9000元,合计2.7万元;惠城镇白沙湖经济联合社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人数共124人,养老保障费每人9000元,合计111.6万元;惠城镇新乡仔村新乡仔经济联合社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人数共1人,养老保障费每人9000元,合计0.9万元;养老保障费由村(社区)落实到人。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务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村、社区所在镇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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