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惠来县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惠府公〔2020〕1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21)〔2020〕7号文批复,我县决定征收神泉镇芦园村委会属下集体土地4.5248公顷(折合67.872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惠来县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神泉镇芦园村委会。
(二)征地位置:神泉镇芦园村委会。(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征收神泉镇芦园村委会集体土地4.5248公顷,地类为其他草地3.8036公顷、裸地0.721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其他草地、裸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0.6225万元。
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费共计205.2739万元(其中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费按1.2万元/亩(即18万元/公顷)的价格计算,为81.4464万元。另因数据库的地类与实际地类存在较大差别,经被征地单位和县林业部门确认,未利用地中2.0426公顷实际地类为林地,其安置补助费按林地计算(每公顷60.6225万元),为123.8275万元,一并计入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补偿总额共479.5786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神泉自然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种类、数量,以神泉自然资源管理所、神泉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特此公告。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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