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惠自然资征公字〔2020〕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21)〔2020〕7号文批复,同意惠来县人民政府征收神泉镇芦园村委会集体土地4.5248公顷(折合67.872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惠来县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征收神泉镇芦园村委会集体土地4.5248公顷,地类为:其他草地3.8036公顷、裸地0.721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一)征地补偿标准为:
征收神泉镇其他草地、裸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0.6225万元。
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费共计205.2739万元(其中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费按1.2万元/亩(即18万元/公顷)的价格计算,为81.4464万元,另因数据库的地类与实际地类存在较大差别,经与被征地单位和县林业部门确认,未利用地中2.0426公顷实际地类为林地,其安置补助费按林地计算(每公顷60.6225万元),为123.8275万元,一并计入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补偿总额为479.5786万元,其中神泉镇芦园村委会479.5786万元。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惠来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惠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