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建设项目(惠来段)用地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惠府公〔2021〕4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委)〔2021〕10号文批复,同意惠来县人民政府征收华湖镇茶铺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0.6311公顷(折合9.4665亩)、华湖镇东福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0.2339公顷(折合3.5085亩)、华湖镇华村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2.2062公顷(折合33.0930亩)、华湖镇华宅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7.0500公顷(折合105.7500亩)、华湖镇祭坑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3.8791公顷(折合58.1865亩)、华湖镇南山岭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0.3927公顷(折合5.8905亩)、华湖镇吴王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0.1976公顷(折合2.9640亩)、华湖镇溪洋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0.3487公顷(折合5.2305亩)、华湖镇先春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3.6483公顷(折合54.724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建设项目(惠来段)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华湖镇茶铺经济联合社、华湖镇东福经济联合社、华湖镇华村经济联合社、华湖镇华宅经济联合社、华湖镇祭坑经济联合社、华湖镇南山岭经济联合社、华湖镇吴王经济联合社、华湖镇溪洋经济联合社、华湖镇先春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详见示意图。
三、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及《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来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铁路)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8〕17号)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为:
华湖镇茶铺经济联合社、华湖镇东福经济联合社、华湖镇华村经济联合社、华湖镇华宅经济联合社、华湖镇祭坑经济联合社、华湖镇南山岭经济联合社、华湖镇吴王经济联合社、华湖镇溪洋经济联合社、华湖镇先春经济联合社区片综合地价为129万元/公顷(即8.6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51.6万元/公顷(即3.4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77.4万元/公顷(即5.16万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16.5万元/公顷(即1.1万元/亩)的标准计算。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八、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种类和数量,按所在镇人民政府和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特此公告。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