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公〔2023〕40号
经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1258号文批复,同意惠来县人民政府征收岐石镇和双经济联合社、华清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49.7386公顷(折合746.079亩)。我县本次决定征收岐石镇和双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土地10.0017公顷(折合150.025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惠来县201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岐石镇和双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岐石镇和双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详见示意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征收岐石镇和双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0.0017公顷,地类为农用地10.0017公顷(耕地9.7005公顷、林地0.0154公顷、其他农用地0.285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岐石镇和双经济联合社区片综合地价为7.9万元/亩(即118.5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16万元/亩(即47.4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为4.74万元/亩(即71.1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1.2万元/亩(即18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征地补偿总额共1365.2321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种类、数量,按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本公告期限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特此公告。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