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来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惠来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接受县自然资源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的林业管理工作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林业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县林业局负贵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以下统称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贵是: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贵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级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敦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县国家级、省级重要湿地及市县划定的重要湿地,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贵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依法行使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责。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商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林业科技、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职能转变。县林业局应当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第七条县林业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贵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县林业局设下列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人事综合股(法制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卫生保健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统计、项目绩效评价。指导、监督、管理直属单位计划财务和国有资产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拟订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二)生态保护修复股。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承担林业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及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抚育和退耕还林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林业碳汇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改革等工作。拟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省和市林业植物检疫任务。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森林城市、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承担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调查和资源库建设,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生产计划的调剂、储备工作。监督检查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涉及港澳台林业事务。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内部审计工作,(三)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火灾预防股)。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林地、草原保护开发利用,承担征占用林地、草原的审核工作。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负贵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依法行使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贵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指导护林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林业系统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四)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股。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程。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县国家级和省级重要湿地及市县划定的重要湿地,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配合做好上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的调整相关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用于行政执法工作的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4名。
第十条 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