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调动入户
(1) 审核条件
经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动到我市的在职人员,及国(省)属单位人员内部调动到本市工作的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入户。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 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属国(省)属单位人员的,提供国(省)属单位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附内部调动人员名单)。
[3] 接收单位证明。
[4] 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随迁人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 拟入户地址有关证明,包括个人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社区居(村)委会集体户等。迁入本人合法稳定居住场所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居住场所凭证;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居住场所的,需提供合法稳定居住场所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合法稳定居住场所凭证持有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迁入集体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户主页。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办理流程
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受理,直接报县(市、区)级户政部门审批。
(二)引进人才、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或政府文件规定安置的人员入户
(1) 审核条件
属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人才、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或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人员,可申请迁入。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4] 拟入户地址有关证明,包括个人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社区居(村)委会集体户等。迁入本人合法稳定居住场所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居住场所凭证;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居住场所的,需提供合法稳定居住场所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合法稳定居住场所凭证持有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迁入集体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户主页。
[5]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办理流程
由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受理,直接报县(市、区)级户政部门审批。
本省户籍的人才落户,由派出所户籍窗口一站式办理。
(4)引进人才有关说明:
[1]政府认定的引进人才或政府文件规定安置的人员、普通高等(职业、中等)院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落户我市只需按对应人员类型提供相关毕业证书或证件材料可办理迁入手续;
[2]政府引进人才的直系亲属可同时随迁,不受婚龄、就学、投靠亲属、工作调动等市外迁入条件的限制;
[3]落户地址不受限制,申请人可以根据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区域,自主选择在本人合法稳定居住场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居住场所、工作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落户;
[4]对持有《户口迁移证》的政府引进人才落户免予审批,手续完备的予以现场办结。
(三)按实际居住的原则申请入户城镇
以合法稳定就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和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条件,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的原则申请入户城镇
1. 购(建)房居住入户
(1)审核条件
在本市合法购买成套商品房或合法自建房屋用于居住,且经公安机关编钉了门(楼)牌号码的,房产所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随迁人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正式发票,属银行按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购房发票、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办理流程
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受理,直接报县(市、区)级户政部门审批。
2. 租赁房屋居住入户
(1)审核条件
在我市合法租赁稳定住所,且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入户城镇。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随迁人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 申请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及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凭证。
[4] 《广东省居住证》。
[5] 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包括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及房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非政府产权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
[6]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办理流程
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受理,直接报县(市、区)级户政部门审批。
3. 合法稳定就业入户
(1)审核条件
在我市城镇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用人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居(村)委会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随迁人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3] 在我市城镇合法稳定就业的有关证明材料: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动(录、聘用)介绍信(或通知书),或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出具的在编证明,或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雇用合同(协议)及以职工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清单(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清单),或依法持有的从事第二、三产业工商执照及依法纳税的凭证。
[4] 拟入户地址有关证明,包括个人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社区居(村)委会集体户等。迁入本人合法稳定居住场所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居住场所凭证;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居住场所的,需提供合法稳定居住场所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合法稳定居住场所凭证持有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迁入集体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户主页。
[5]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办理流程
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受理,直接报县(市、区)级户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