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需要申请宅基地住房建设的农户向村委会领取申请资料(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使用承诺书》等),并以户为单位向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提出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
(2)公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收到申请后,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3)村级审核: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出具“一户一宅”证明,连同村委会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镇政府。
(4)镇级联合审核: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后,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查。
①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间另计))
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办结,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由接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和镇政府门户网上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5)放样:宅基地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填写《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放样申请书》。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规划建设办组织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
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6)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建筑配件、设备,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施工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
(7)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镇申请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及时安排本级农业农村、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规划、用地和工程质量情况,符合规划许可、用地要求和质量要求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竣工验收表》提出验收意见。
(8)办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