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惠来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县教育局及股室当依法履行政务公开的义务。个人和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县教育局各股室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制度。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一致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

(四)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

(五)符合保密规定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政策法规、重要规定;

(二)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规定、服务承诺等事项;

(三)年度重点工作、具体目标、操作措施及完成情况;

(囚)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事项;

(五)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

(六)单位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依据实际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几 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媒体公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要文件、政策措施、政策法规、组织机构、办事程序等事项,可通过报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会议公开。对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各种会议,可采取邀请有关人员和新闻记者旁听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 载体公开。对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事项,可采取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办事手册和张榜公布、出示公告等形式公开。

(四)窗口公开。对政策性强、办理环节较多的事项,可在各单位建立服务窗口予以公开 。

(五)县教育局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等事项,以公示栏等形式在本单位公布,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

第七条 公开前,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进行专题研究,制订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确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每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束后,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案,会议记录及有关资料等,要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第九条 县教育局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

第十条 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各股室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各职能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职能部门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举办各种活动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

第十一条 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各职能股室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股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对有关单位在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局长 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真实公开政务信息,隐匿或提供虚假政府信息;

(二)没有依法展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

(三)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