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对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公众满意度调查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号)、《2021年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细则》(粤府教督函〔2021〕30号),为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广东财经大学)组织开展2021年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公众满意度调查。
一、调查时间及内容
调查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12月3日。主要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履行教育职责方面的努力程度,包括在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解决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及公众满意程度。
二、调查对象及方式
问卷调查对象为社会人士。参与调查人员打开微信“扫一扫”,扫描“二维码”登录填写网上问卷,以无记名形式进行。
(惠来县社会人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