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 行政处罚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第八十四条2、[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409号令)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个人 |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第八十五条 2、[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409号令)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第八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中国地震局7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323号令)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 | 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323号令)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