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惠来县隆江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隆江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目录
建立健全我镇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全面提升我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和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揭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惠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惠来县隆江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镇级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社会参与。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救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充分发挥镇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减灾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成立隆江镇减灾委员会,作为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全镇各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镇减灾委日常工作。
主任:镇委副书记、镇长韩晓彬。
副主任:镇委委员、副镇长朱泰木。
成员:其他党政班子成员,镇党政办、镇应急办、镇农业办、镇经济办、镇公共服务办、镇综治办、镇派出所、镇交警中队、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市场物业管理所、镇专职消防队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镇减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减灾办)设在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应急办主任詹瑞金兼任,成员从党政办、应急办、农业办、经济办、综治办等有关部门抽调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镇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镇减灾委成员和单位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承担镇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减灾办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救助准备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农业、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镇减灾办报告。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镇减灾办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1)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社区)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减灾办报告,镇减灾办在接到灾情信息后进行审核、汇总,并向镇人民政府和县减灾办报告。对造成镇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人民政府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减灾办和县应急管理局。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县减灾办。
(3)发生干旱灾害,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镇减灾办组织镇班子成员、农业、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灾情会商会,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1)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2)灾情稳定前,要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减灾办动态报送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镇减灾委员会或镇减灾办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个等级。
县启动I级响应后,镇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相关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镇减灾委会商会,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村(社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镇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镇委、镇政府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镇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4)镇减灾办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县减灾办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确定补助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
(5)镇党政办会同镇应急办等部门紧急调拨镇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镇派出所、交警中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等工作;镇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镇专职消防队参加救灾,协助灾区群众转移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镇市场监管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等工作;镇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镇水利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等工作;镇宣传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镇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等工作;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镇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镇内外对灾区的救灾捐赠款物。
(6)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办、受灾村(社区)会同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上报工作。
(7)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 Ⅱ级响应
县启动Ⅱ级响应后,镇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镇减灾委会商会,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村(社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镇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镇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4)镇减灾办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县减灾办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确定补助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
(5)镇党政办会同镇应急办等部门紧急调拨镇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镇卫生院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镇宣传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镇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办、受灾村(社区)会同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上报工作。
(7)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县启动Ⅲ级响应后,镇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村(社区)召开镇减灾委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镇减灾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镇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镇减灾办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县减灾办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确定补助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
(5)镇党政办会同镇应急办紧急调拨镇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镇卫生健康院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镇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镇人民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Ⅳ镇减灾办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镇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社会减灾救助工作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镇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镇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镇减灾办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县减灾办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确定补助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
(5)镇党政办会同应急办紧急调拨镇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卫生院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村(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及监管等工作。镇财政所做好必要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保障。
(3)镇减灾办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村(社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村(社区)要在镇减灾办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村(社区)要在每年10月中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镇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镇人民政府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按规定程序确定补助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镇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依据空间规划布局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低洼易涝点、山洪灾害隐患点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镇人民政府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镇人民政府收到受灾村(社区)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镇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按规定程序确定补助方案并下达项目计划。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镇、行政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镇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
镇党政办、镇经济办、镇应急办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安排镇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镇级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镇人民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镇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镇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
(3)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镇应急办和镇经济办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镇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镇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镇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储备救灾物资。
(3)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要鼓励和引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镇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1)各村(社区)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灾情发生前后,各村(社区)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移动、电信、联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各村(社区)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1)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运用新兴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镇减灾办要会同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村(社区)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镇减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高温、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村(社区)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