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发放
(一)办理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
(二)办理条件:本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场)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场)提交申请材料。
(三)需提交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表格
4、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
(四)审核审批:镇人民政府(场)受理低保申请,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符合救助条件后,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提出是否给予低保的建议意见,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和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下月起发给低保金。对审批的低保对象信息,通过村(居)务公栏、镇人民政府(场)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
(五)低保金发放:低保金每月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六)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产业或参加劳动的。
二、特困人员供养金申请审批发放
(一)办理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二)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属本县户籍的家庭,60周岁
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纳入特困人员求助供养范围。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场)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场)提交申请材料。
(三)需提交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表格
5、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审核审批:镇人民政府(场)受理特困供养申请,对申请人家庭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符合救助条件后,对申请人家度实际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场)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场)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从下月起发给特困人员供养金。
(五)特困人员供养金发放:特困人员供养金通过银行信用社逐月划入特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
(六)下列情况终止特困供养待遇:
(1)已具备劳动能力的;
(2)已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的:
(3)已具备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4)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5)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三、临时救助金申请审批发放
(一)办理依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
(二)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1、家庭对象。一是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是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是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的家庭。
成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
1、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2、经调查家庭或个人收入水平、财产状况等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救助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审核:镇人民政府(场)受理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户籍地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场)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给予临时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镇(场)书面说明理由退回给申请对象。
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填写《广东省临时救助申请及授权委托书》,提供户口簿信息、身份证、银行帐户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证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突发重大疾病的须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申请临时救助户籍地村(居)务公示材料。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场)可先行受理,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救助标准和次数: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
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七)发放形式: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至救助对象个人的银行账户。在救助对象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确定个人账户且行动不便时,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但应当由领款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合影,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批发放
(一)孤儿:由孤儿监护人或本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场)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申请;并提供孤儿及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去父母的证明、其他辅助材料。由镇人民政府(场)进行查验及部门信息比对,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进行批准。孤儿保障金每月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孤儿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场)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场)进行查验及部门信息比对,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进行批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金每月通过银行直接划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户。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发放
(一)申请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残疾人因年龄、自身状况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和银行账号原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场)受理窗口提出,后逐级审批,对审批符合的残疾对象于次月发放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申请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残疾人因年龄、自身状况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低保证和银行账号原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场)受理窗口提出,后逐级审批,对审批符合的残疾对象于次月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