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人社监(公)字〔2020〕12号
王文华(惠来县锦绣花园小区装修材料搬运项目承包人):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人社监<罚>字〔2020〕03号)法律文书,文书内容如下:因接农民工投诉称,于2020年3月起在你(以广州全系建材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惠来锦绣花园装修材料搬运工作中,工资被拖欠。经电话通知,你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问题,我局依法公告通知,你仍拒不前来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被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以你拖欠工资逃匿的方式处理。据调查,你在承接惠来县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包的惠来县锦绣花园小区业主装修材料搬运项目中,拖欠汪中文等7名农民工2020年6月份工资5.84万多元而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责任。拟对你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也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治理欠薪政策规定,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你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来县人民政府或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 8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