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人社监(公)字〔2020〕13号
惠来县南春实业有限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惠人社<列黑>字〔2020〕01号)法律文书,文书内容如下:
经立案调查,你单位在负责惠来凯悦国际广场住户装修材料搬运及地下室油漆项目中,存在拖欠农民工方仁泉2015年8月-2018年9月的工资14.26万元及地下室油漆工人尹传炜等5名民工2018年5-8月份工资5.7万元而采用欠薪逃匿方式规避支付劳动报酬责任,被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你单位的行为已触犯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局送达《拟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告知书》(惠人社<黑告>字〔2020〕第0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也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现决定依法将你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期限1年(时间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并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平台等向社会公示、联合惩戒。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来县人民政府或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 8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