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惠人社监(罚决)字〔2021〕第03号


  被处罚单位: 娄底市金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 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北侧财智公馆10楼10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4829293W,法定代表人:颜*钦

  案由:我局接焦某红、文某等劳动者上访投诉称,在你单位承接的揭阳大南海“广东石化项目建设工程”中务工时工资被拖欠,要求处理。

  (认定事实)据调查,你单位承接“广东石化项目建设工程”多个施工项目中,存在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未支付而引发上访讨薪。经电话联系、通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问题,我局依法采用在你单位项目办公场所张贴并网上公告通知,你单位仍不派人前来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问题,被我局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你单位拖欠工资逃匿的方式进行处理。经查实,你单位在承接广东石化多个施工项目中,存在着拖欠焦某红、文某等10名农民工2021年2月-4月份152680元工资未支付的违法事实,而你单位采用欠薪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责任。已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惠人社监<改>字〔2021〕28号),责令你单位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对拖欠的民工工资进行核实、确认并支付的指令文书,你单位至今也没有报送整改书面材料。同时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惠人社监<罚告>字〔2021〕第02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也放弃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上述事实有 投诉材料、欠付工资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二万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我局 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惠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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