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人社监(公)字〔202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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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人社监<罚>字〔202〕第01号)法律文书,文书主要内容如下:你单位在承接“惠来县惠农猪场代建工程”施工项目中涉嫌欠薪,经电话通知及网上公告通知,你单位拒不派人前来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问题,被我局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你单位拖欠工资逃匿的方式处理。据调查核实,你单位在承接该工程转包,现因工程停工,存在拖欠木工、泥工、钢管架等班组118名工人261.6万元工资未支付的违法行为而采用欠薪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责任。经我局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惠人社监<改>字〔202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惠人社监<罚告>字〔2020〕第02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也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治理欠薪政策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来县人民政府或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 2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