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人社监(罚决)字〔2021〕第02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新东路北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法定代表人:李*君
案由:接农民工上访投诉称,在你单位承接的“粤东管网海丰-惠来联线项目第5标段线路施工管道土建工程5标段”施工项目中务工时工资被拖欠,要求处理。
(认定的事实)据调查,该工程项目为张某龙以你单位名义承接施工,经电话通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问题,我局采用依法在项目办公场所张贴以及网上公告通知,你单位仍不派人前来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问题,被我局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以你单位拖欠工资逃匿的方式进行处理。经查实,你单位在被挂靠承揽该工程施工中,存在着实际施工人张某龙拖欠查某波、等19名施工民工2020年3月-7月429503元工资未支付的违法行为,而你单位采用欠薪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责任。已向你单位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惠人社监<改>字〔2021〕15号),责令你单位在送达后三日内对拖欠的民工工资进行核实、确认并支付的指令,你单位未改正也未报送整改书面材料。同时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惠人社监<罚告>字〔2021〕第0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也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 投诉材料、劳务分包合同、调查询问笔录、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二款,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二万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我局 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惠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