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惠人社监(公)字〔2023〕3-3号
广州欧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惠人社监(理告)字〔2023〕01号)。文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接农民工投诉称,在你单位承接的“凯悦国际c603.c703.c2605.c2702.c2903装修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方某标)施工过程中工资被拖欠。经本机关电话、短信、邮件通知及网上公告通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前来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问题,被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以拖欠工资逃匿的方式处理。后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惠人社监(改)字〔2023〕8号),你单位逾期仍不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的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 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足额支付拖欠施工民工王某合等9名农民工的工资73600元,并按拖欠数额50%加付赔偿金36800元,合计110400元整。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
地 址:惠来县惠城镇东华路北人社大楼103室
联系人:陈同志 联系电话:0663-6681851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