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惠人社监公字〔2024〕第7-2号

惠来县葵丰理发店: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惠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你单位五日内足额支付拖欠劳动者马某民、黄某文等3人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工资共199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8号),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二万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本机关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机关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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