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人社监公字〔2024〕第8-3号
惠来县策算财税有限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惠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等的规定。本机关给予下列行政处理:限你单位15日内足额支付拖欠劳动者陈某琴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的工资5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10号),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一万元(¥10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本机关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