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人社监公字〔2025〕3号
惠来县聚咏春茗点餐饮店(经营者吴某展):
惠来县聚咏春茗点珑江餐饮店(经营者吴某展):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惠人社监(改)字〔2025〕4号),责令你店于2025年1月20日前核实、支付拖欠吴某华、吴某玉等23名员工工资148356元,并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执法大队。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惠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