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规定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8、请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9、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惠来县户口或者在惠来县务工、且持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2、代理他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的;

  4、本人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四、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申请人可以向下列法律援助处提出:

  (1)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处提出;

  (2)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处提出。

  2、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2)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

  “123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的服务宗旨是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走进万家。主要职责:

  1、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常识。

  2、实施内部联动,搞好上门服务。

  3、沟通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

  4、加强区域合作,搞好联防联网。

  5、做到快速反应,防止纠纷激化。

  6、遵循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7、掌握社情民情,当好党政参谋。

  8、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队伍建设。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