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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县审计局关于转发《揭阳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股、属下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揭阳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揭审规〔202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惠来县审计局           

2024年8月23日         

揭阳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广东省审计厅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揭阳市规范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揭 阳市审计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审计局依据 法定职权,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以及 违 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以下称违法 行 为 ),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处罚的权 限。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正、 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 性、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 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 基本相同。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 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七条行政处罚应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按 照 《揭 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见附件,以 下 称 《细 化标准》)实施,并依法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 重行政处罚。 上述所称的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再给予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从轻行政处罚, 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 比 例 )至最高罚款金额(或 比 例 )30%幅度及其以下进行的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 额 (或 比 例 ) 至最高罚款金额(或 比 例) 70%幅度及其以上进行的 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行政处罚:

  ( 一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或违法金 额较小,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二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 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一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 后 ,能认真检查错误,并积极进行整改的,减轻行政处罚;

  ( 二 )主动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减 轻行政处罚;

  ( 三 )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减轻行政处罚;

  ( 四 )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行为危 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

  ( 五 )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行为的,从轻行政处罚;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 一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纠正的;

  ( 二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财产, 或者故意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虚假资料的;

  ( 三 )屡查屡犯的;

  ( 四 )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

  ( 五 )对审计人员、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 报复的;

  ( 六 )截留、挪用或侵占民生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 七 )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 ) 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 者畸重;

  ( 二 )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 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 三 )根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 四 )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 

  第十二条市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 为 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经过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对会议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档。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按规定载明事 项外,还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市审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 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作出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 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及审计署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 以上且金 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 员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涉嫌违纪或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的,市 审计局依法依规移送纪委监委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 关机关处理。 

  第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所 指 “ 以上” “ 以下” 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揭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有 效 期 5 年。2012年 7 月 1 7 日发布的《揭阳市审计局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 《揭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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