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报送单位: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未成年上网、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惠来县某网吧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涉嫌向1名疑似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遂迅速进行详细调查。
【调查与处理】
2022年8月16日,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惠来县某网吧依法检查时发现,该网吧第81号机(电脑)涉嫌向1名疑似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对该网吧接纳的疑似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确认登记、拍照留存并制作文书,同时要求该网吧到我局配合做进一步调查。
2022年8月17日经我局立案调查,依法审理查明该网吧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参照《揭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条的规定,对该网吧作出警告并处罚1000元罚款。
【法律分析】
该网吧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规定。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发现该网吧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和参照《揭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条“2年内第1次查处的,给予警告,每接纳1名,罚款1000元,最高不超15000元”的规定,对该网吧作出警告并处罚1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为社会力量,对履行其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经营者有责任有义务将未成年人挡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外。依法严厉打击违规行为,进一步震慑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方面尚有侥幸心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通过明确展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成本,将高代价的违法成本与低收益的违规行为进行鲜明对比,有利于使执法监督效果转换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的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