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2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 | √ | √ | √ | ||||
4 | 行政 管理 |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5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财政资金信息 | 1.预算、决算。 2.“三公”经费。 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等财政资金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 按中央要求时限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6 | 政府采购信息 | 本单位采购实施情况相关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岐石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 | √ | √ | √ | √ | |||
7 |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 本单位的办事纪律,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途径等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政策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 |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2 | 规范性文件 | ·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扶贫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涉及扶贫领域其他政策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4 | 扶贫对象 | 贫困人口识别 | ·识别标准(国定标准、省定标准) ·识别程序(农民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逐级审核) ·识别结果(贫困户名单、数量) | 《公务员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贫困人口所在行政村 | ■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5 | 扶贫对象 | 贫困人口退出 | ·退出计划 ·退出标准(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定标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 ·退出程序(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退出销号) ·退出结果(脱贫名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贫困退出人口所在行政村 | ■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6 | 扶贫资金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 ·资金名称 ·分配结果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资金分配结果下达15个工作日内 | 岐石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 ■镇/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7 | 监督管理 | 监督举报 | 监督电话(12317)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岐石镇公共法律服务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法治宣传 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1. 法律法规资讯。 2. 普法动态资讯。 3. 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1.《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6〕11号); 2.《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一2020 年)>的通知》(粤发〔2016〕18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惠来县司法局岐石司法所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 | 人民调解 | 人民调解服务 | 人民调解机构信息及获取人民调解服务的方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广东省人民调解条例》;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惠来县司法局岐石司法所 ■入户/现场 | √ | √ | √ | √ | |||
3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具体地址。 2.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惠来县司法局岐石司法所 ■入户/现场 | √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救灾有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2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与救灾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救灾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4 | 工作 动态 | 工作信息 |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岐石镇就业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1.就业创业政策项目。 2.对象范围。 3.政策申请条件。 4.政策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地点(方式)。 7.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2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1.对象范围。 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3.申请条件。 4.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限。 7.办理地点(方式)。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9.咨询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岐石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告知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拟征收土地用途。 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6.听证权利。 〔*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镇街/村公示栏(电子屏)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2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四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镇街/村公示栏(电子屏)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3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地听证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拟征收土地告知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听证通知书》。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十三、十五条。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镇街/村公示栏(电子屏)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的听证会代表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4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和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镇街/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5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5.救济途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和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镇街/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6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登记 |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征地补偿登记前置与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合并进行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十一条。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 |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镇街/村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 ||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 | ▲其他 | √申请人 | ||||||||||||
7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 4.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听证等救济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镇街/村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 ||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 | ▲其他 | √申请人 | ||||||||||||
8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听证通知书》。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十三、十五条。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征地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镇街/村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 ||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 | ▲其他 | √申请人 | ||||||||||||
9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十一、二十六条 |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镇街/村公示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 |||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 | ▲其他 | √申请人 |
岐石镇社会保险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编码、办结时限、办理形式)。 2.受理标准 (包括受理范围、受理条件)。 3.办理流程(包括网上办理流程、线下办理流程)。 4.申请材料。 5.咨询监督(包括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社会保险法》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2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编码、办结时限、办理形式)。 2.受理标准 (包括受理范围、受理条件)。 3.办理流程(包括网上办理流程、线下办理流程)。 4.申请材料。 5.咨询监督(包括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社会保险法》 3.《劳动保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2 | 监督 | 1.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岐石镇公共服务中心 ■镇/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2.《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3.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4 | 办事 指南 | 1.办理事项。 2.办理条件。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间。 7.地点。 8.联系方式。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2.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岐石镇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2.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镇/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6 | 审批 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2.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镇/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4.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8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办事 指南 | 1.办理事项。 2.办理条件。 3.救助供养标准。 4.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间。 7.地点。 8.联系方式。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2.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岐石镇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 |||
9 | 审核 | 1.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2.终止供养名单。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2.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镇/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10 | 审批 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2.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镇/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11 | 临时救助 | 政策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3.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2 | 临时救助 | 办事 指南 | 1.办理事项。 2.办理条件。 3.救助标准。 4.申请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间。 7.地点。 8.联系方式 。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2.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岐石镇公共服务中心 | √ | √ | √ | |||
13 | 审核 | 1.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 2.救助金额。 3.救助事由 。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2.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镇/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1.《预算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2 | 政府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1.《预算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2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3 | 政府预算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 | 1.《预算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4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1.《预算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5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1.《预算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6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1.《预算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7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1.《预算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8 | 部门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1.《预算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岐石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