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和《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16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揭府办〔2020〕42号)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一般行政公文相区别,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审议通过、行政首长签发后,应当另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惠府规〔20××〕×号和惠府办规〔20××〕×号。
(二)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按照《党
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编
号格式为:惠x规〔20××〕×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按照以上要求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三)各镇人民政府(区、场)参照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方式,对本级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
三、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统一印发和发布制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发布。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制定部门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制定部门网站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未经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