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猎捕、食用和饲养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惠府规〔2026〕3号

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猎捕、食用

和饲养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及《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与禁猎期。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一切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以及进行其他妨碍其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物种范围。本通告所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以下名录的物种: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二)《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三)《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保护动物)。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同样适用本禁令。

       三、特许猎捕管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猎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弹弓、弩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网捕、捣巢、捡蛋、设置陷阱等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

       五、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所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六、严格规范饲养活动。禁止将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或其他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目的确需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并建立管理档案,接受严格监管。

      七、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县人民政府可依法采取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等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死亡,应立即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八、部门职责与公众监督。县林业主管部门主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法律责任。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运输、食用、饲养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举报与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县林业局06636622016;县公安局 110。

       十一、施行日期。本通告自2026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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