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的通知

惠府办〔2021〕11号

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来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已经第十五届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惠来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

申请受理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揭府〔2016〕20号)、《关于印发〈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市建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

一、适用对象

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低保标准1.5倍)。

注:住房困难家庭指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3平方米的家庭。

二、保障目标

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对象。

三、保障方式

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对象,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当公租房房源不足时,对该类保障对象中余下保障对象,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今后若出现闲置的公租房,优先安排该类保障对象中余下的保障对象配租,并对其停发租赁补贴。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在满足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对象居住需求后,安排实物配租,当公租房房源不足时,余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进入轮候。

四、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惠来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六)低保、特困、孤、老、病、残、革命伤残军人、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申请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惠来县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与房屋产权人或者委托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产权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县住房保障实施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填写《惠来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居委会实地调查后出具申请人家庭人员房产及年收入证明并在申请表上盖章。

(二)初审。

申请人带《惠来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居委证明(收原件)到所在地公有房产管理所申请,并在告知书及承诺书上签名。所在地公有房产管理所应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如资料不全应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注:惠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所负责受理惠城镇、东陇镇、华湖镇申请;隆江镇公有房产管理所负责受理隆江镇、溪西镇、岐石镇、东埔农场申请;葵潭镇公有房产管理所负责受理葵潭镇、东港镇、鳌江镇、侨园镇、葵潭农场、青坑林场申请;神泉镇公有房产管理所负责受理神泉镇、前詹镇申请;靖海镇公有房产管理所负责受理靖海镇、周田镇、仙庵镇申请。

(三)复审。

所在地公有房产管理所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居委会、镇(场)农业办(村镇建设部门)、镇统计站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合格的,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场)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上述工作完成后,将核实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汇总制作移交表,并将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报送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收集全县申请名单后,分送县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查。

(四)审核、公示。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民政局、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进行联合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所在地居委、镇人民政府(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公有房产管理所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镇人民政府(场)、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

七、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照《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13〕25号)规定,制订配租方案进行分类配租。其中,对低保、特困、孤、老、病、残、革命伤残军人、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进行优先保障。

注:《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13〕25号)已启动修订程序,新文件出台后,具体配租方案以新修订文件为主。

八、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据实发放上年度租赁补贴。今后,如我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有新的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所在地公有房产管理所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镇(场)有关部门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上报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结合本年度发放对象的增减情况,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年度预算安排和申请发放租赁补贴资金文件,将租赁补贴资金拨付至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由县公有房产管理中心按规定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保障对象的银行帐户中。

九、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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