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办〔2021〕27号
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惠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惠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促进县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会议质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惠来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二条 根据需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镇人民政府(场)主要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条 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同志及县委工作部门、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在出席会议人员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时方可举行。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书面批示提出,最后由县长审定。
第八条 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书面材料。其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先由牵头部门协调,仍有分歧的,再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党组成员)、分管副县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协调。
第九条属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必须先由县司法局审核把关,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县政府有关领导批示。
第十条 每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紧急事项除外;若分管副县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提出的议题。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的批示办理。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人大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三)讨论和审定县政府向上级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委审议的重要报告和重大事项。
(五)研究和审定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和议案等。
(六)讨论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城市规划、土地利用、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和审定以县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工作计划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定期听取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应急管理、民生、社会稳定等重大工作情况汇报。
(九)通报县政府总体工作和专项工作情况。研究和决定县政府一定时期内总体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专项工作的具体安排部署。
(十)研究和决定各镇人民政府(场)、县直部门(单位)的重要请求或重要报告。
(十一)研究和决定县政府对行政部门首长问责事宜。
(十二)讨论须由县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县直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有关部门(单位)协调或协商能解决的。
(二)县长、副县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能独立作出决定的;以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方式能解决的。
(三)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的。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组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
(二)会议材料准备。县政府常务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即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组通知各汇报部门(单位)准备汇报材料。
(三)会议签到。参加或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参加或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领取会议材料,并等候列席有关议题。
(四)会议记录。由县政府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单位或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中,出台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单独汇报审核意见。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七)会议纪要。每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均应编印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组负责起草,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八)新闻发布。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章 决策落实
第十五条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县政府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组负责具体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县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出席、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 通知列席会议的部门、镇人民政府(场),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的,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其表态视为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县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二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于2012年12月29日印发的《惠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