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惠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惠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农业基本建设、水运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  建设项目资金范围包括: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单位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银行政策性贷款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等。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财务管理,需开立银行基建专户的,应设立基建会计账户,配备各专职财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和上级有关要求做好财务核算。

第二章项目申报范围

第四条  县直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镇(场)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要开展前期工作,做好项目的研究论证,不断优化建设方案,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形成建设方案并向县政府提交申请,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工期等;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当年度本系统内的多宗建设项目,原则上可统一编制建设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同意启动项目审批及建设。

  上级专项资金(包含涉农专项资金等)建设项目,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尤其是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按照《惠来县农村项目建设流程指导意见》(惠委办〔2019〕42号执行。

  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等。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第九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报批。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工程其他费用管理

第十  建设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入库,避免浪费财政资金,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  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建设项目可研、测量、勘察、设计、预算、招标代理、监理、图审、环评、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  工程其他费用根据上级规定,依据相关指导价格文件和上级财政部门对工程其他费用的降幅控制计算情况,结合我县实际,予以降幅计算。

第十  建设项目设计费、监理费必须按合同金额预留20%,待工程竣工验收、财政审核核定造价后进行清算支付。

第十  工程其他费用,建设单位必须上报县财政局进行审核。需公开招标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五章概、预算造价管理

第十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按规定编制预算报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审核,并控制在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造价内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  财政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总投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突破经政府审批的投资总额。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后的项目概、预算造价,严禁擅自扩大预算、搞计划外建设,严格控制工程增量。

第十  各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审核工程预算时,须按规定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立项(批复)资料、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过程(含相关电子文档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财政局不予审核:

(一)工程未按规定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

(二)送审资料不齐全的或送审资料达不到财审要求的。

(三)工程施工图纸未按规定通过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

(四)无按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书的。

(五)施工图预算超过经批准概算中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或者明显漏项少计预算而潜在后期需追加投资且估计超概算的。

第二十条  县直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镇(场)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包含修缮、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不需送县财政局审核。

  修缮、装修工程项目采购前,需由县财政局审核。办公自动化设备、信息化、硬件类等信息化、自动化类的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如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十二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通过肢解项目等手段,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

第二十  建设项目所需锅炉、电梯、中央空调、发电机组等专用设备及所需的工具、器具、家具等物品不得列入项目预算编制和结算编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工程项目的建筑材料参考价格的调查工作。

(一)材料价格应当首先参考我县每月或每季度所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文件。

(二)材料综合价文件上未有所需材料的名称及型号价格,可参考我县邻近县(市、区)的材料综合价格文件。

(三)若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应参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四)各行业定额对建筑材料价格套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变更签证管理

第二十  推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减少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签证,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按下列程序报批并办理手续。

(一)增加造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内、不超合同造价10%的变更签证项目,事前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确认,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形成工程变更技术方案(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和监理及勘察单位共同确认并回盖公章)、变更图纸、签证资料并编制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开协调会,并形成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纳入工程一并按实结算。

(二)单次或累计增加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不超合同造价10%的变更签证项目,事前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确认,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提供合法、有效、完整的资料作为依据,形成工程变更技术方案(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和监理及勘察单位共同确认并回盖公章)、变更图纸、签证资料并编制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开协调会,并形成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纳入工程一并按实结算。

(三)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合同造价10%,按照本条第(一)(二)点相关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原审批部门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概算、预算的调整。

(四)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城市管理或事前不可预测等原因,如不及时处理会危及公众安全、施工安全、公共利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而确需采取应急工程变更措施及签证项目的,经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和监理及勘察单位共同确认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先实施应急变更工程及签证项目。在实施同时,按照本条第(一)、(二)点相关程序及时补办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第二十  工程变更、签证项目增加造价的,经报县政府批准,可以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纳入建设项目造价结算审核。

第二十七条  在未完成审批之前,县财政局不得超额拨付工程款,并且不得列入造价结算。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管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基建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在施工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受市场供求影响等,造成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用上涨而增加的工程造价,不属于变更、签证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同期主要材料工地信息及相关文件规定,在结算审核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十条  建设项目的暂列金额、预备费用必须按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实施,列入合同价款内的暂列金额、预备费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确认,说明原因,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后,报送县财政局按实结算审核。未列入合同价款内的暂列金额、预备费的使用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七章工程款支付管理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省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手续,严格工期管理,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切实负起财政性资金监管责任,保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

 建设项目可按不超合同金额的30%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5%拨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经财政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到结算造价的97%,剩余3%作为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凭建设部门的验收证明再清算拨付。

三十三  采用概算建安费作为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可按不超合同金额的30%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经财政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到结算造价的97%,剩余3%作为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凭建设部门的验收证明再清算拨付。

第三十  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金额70%时需全部抵扣完。

第三十  申请项目进度款,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拨付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  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量完成清单、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第八章工程造价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送县财政局审核。县直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镇(场)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包含修缮、装修工程)不需要报送县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后并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送县财政局备案。

属于新建、修缮、装修工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送县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

  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规范的规定,报送相关建设项目资料,并对报送的建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十条  县财政局接到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后,要根据财政评审程序和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开展审核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组织技术力量或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审定批准后结算造价,与承包单位进行清算,办理新增固定资产及基建账务移交等会计处理手续。

条  由村级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龙头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在镇交易中心交易400万元以下的涉农建设项目的预(估、概)算、结算、决算不需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章  财务竣工决算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必须做好财务竣工决算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四十四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四十 在编制财务竣工决算时,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要配合建设单位,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做好编制工作,对规定不能在基建投资中开支的费用,不能列入决算。

第四十  投资在400万元以内并且不涉及新增固定资产的修缮项目,原则上不需要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财务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编制的财务竣工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相关单位必须按县财政局审批结果严格执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和上级有关要求规定作新增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同时注销银行基建专户。

第十章  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审查,并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督。

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政务责任。

承建单位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行规、规范标准运作实施,严把质量关,如出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情节轻微的,由县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其在本县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时予以修正。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