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建设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建设事业地方性规章和实施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筑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审查和监督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的管理;监督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和质监、竣工验收手续;负责水利、公路、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申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布建设工程造价、定额以及地方建设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四)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济机构的资质审查;指导监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管理工作。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指导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县级历史文化名城;指导城市市政建设,统筹、协调各重点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指导城镇供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六)指导建材新产品的开发利用和推广;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七)制订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和制订培训目标工作。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八)负责行业对外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产市场及劳务合作。

(九)负责燃气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管理。

(十)负责指导全县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

(二)建筑管理股。

(三)公用事业股。

  惠来县建设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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