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惠来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报批利用出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惠来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报批利用出让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惠府规〔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惠来县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自然资源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利用,妥善解决历史国有建设用地遗留问题,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利用供应管理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建设用地报批利用出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利用出让前期工作

  (一)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征收整备工作

  为从源头解决国有建设用地边界不规整问题,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惠来县严格落实控规单元规范土地征收整合储备工作实施办法》(惠府办〔2020〕50号)的要求,对拟进行报批、征收和储备的土地,按照控规单元要求,编制土地征收整合储备方案,提高土地整备水平,形成规整储备土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方案开展后续的土地报批、征收补偿和整合储备工作。

  (二)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需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地块区位、用地规划、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土地现状、规划条件、土地成本、出让方式、土地出让条件、土地利用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符合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各项规定。

  (三)强化支撑,确保土地报批利用出让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供应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提升水平、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征收、整备、出让相关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开展工作。对于涉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且重大紧急的供地项目,在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技术服务,为土地征收、整合、储备及出让等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技术辅助支撑。对第三方机构技术服务内容,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审核,严格把好法律关、政策关、质量关,守好供地管理底线,切实提升土地报批利用出让全流程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

  二、规范规划条件不完善的历史建设用地处置

  我县部分历史建设用地虽然已取得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但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证明材料)未约定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不全等问题,部分历史建设用地也尚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定程度影响建设用地项目的产权登记、开发建设、转让拍卖等后续工作,以上问题亟待处置解决。

  (一)规范历史建设用地的处理流程

  对于虽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证明材料)未约定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不全的历史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确定历史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据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论证提出规划条件,并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历史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由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增缴土地价款后,完善历史建设用地相关手续。

  (二)明确历史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

  历史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已覆盖的,规划条件按照现行详细规划的规定执行;历史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未覆盖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尽快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开展规划条件论证,依法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确定历史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规范土地建设管理。历史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性质及比例、建设内容、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计容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要求、建筑退让要求、建筑间距要求、场地与道路竖向要求和城市设计要求等内容。规划条件附图应在1:1000精度以上地形图上绘制,同时需符合以下要求:

  1.居住用地的容积率设定大于1.0且小于等于3.0,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不超过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7%,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2.工业用地的容积率设定不得低于相关规定确定的最低标准,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历史建设用地土地价款增缴

  对需设定规划条件且尚未开发建设的历史建设用地(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除外),建设用地未约定容积率的均以2.0作为基准容积率进行认定,新设定容积率不大于2.0的,不需增缴土地价款;新设定容积率大于2.0的,超2.0部分需对土地价值进行市场评估,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增缴土地价款,工业用地、中小企业仓储用地容积率设定大于2.0的除外。

  三、依法完善司法拍卖宗地用地手续

  对于拟进行司法拍卖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权属无争议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论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建议司法机关将其作为司法拍卖的评估依据。司法机关不采纳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对规划条件进行事先公告,保障拍卖宗地后续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已进行司法拍卖宗地为规划条件不完善的历史建设用地的,按本意见第二条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2023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