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闲置土地

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惠府规〔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惠来县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3年4月28日县委常委会会议和第十六届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惠来县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盘活利用闲置土地,规范惠来县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对全县闲置土地逐宗深入排查,全面摸清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并以相关协议为基础,查清土地使用权人履约情况;尊重历史,分析查清闲置成因。

  (二)依法依规、严谨稳妥。闲置用地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在积极促进盘活利用的目标下,正确处理处置过程中法律、经济关系,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合理利益诉求,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一刀切”。

  第四条   强化部门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人民政府负责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批以及协调、决定重大、复杂闲置土地事项的处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任务清单的制定、处置方案的编制以及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场)应当指定工作机构或者人员,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做好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原则上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宗地为单位。土地供应后,用地已办理分割或合并的,以当前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宗地为单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1.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三)有关事项界定标准。

  1.动工开发是指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以下规定的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2.动工开发日期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3.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报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积,具体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为准。

  4.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中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进行实际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

  5.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含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主要人员)及其他证人并形成询问笔录。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获取卫星遥感图,必要时申请办理公证。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包括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资料及其他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情况、土地税费缴纳情况作出说明。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第七条   政府原因认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或中止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主动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按本意见第八条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的,包括施工道路未通、基建用水用电未连接、电力设施高空限制、位于林班或者水源保护区等,依约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除外。

  (二)因土地权属不清或者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维稳事项等造成无法动工开发的。

  (三)因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四)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造成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停止施工的,因用地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除外。

  (七)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八条   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

  因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对已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可自政府原因消除之日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符合改变土地用途和变更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按照改变后的用途或者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继续开发建设。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对暂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局可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协议,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清理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凭临时使用协议和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

  (四)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及时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偿收回相关事宜,与当事人就收回范围、补偿标准、收回方式等进行协商。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县自然资源局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签订有偿收回协议并执行。

  (五)除上述处置方式外,县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其他处置方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

  除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外造成土地闲置的,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采取约谈或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建设、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予以处置。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多种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

  既存在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又存在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方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消除影响动工开发的各自因素,促进项目开工建设。因涉法涉诉等因素无法开工建设的,县自然资源局要主动与法院协商,达成处置意见,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第四章  调查认定和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调查、认定程序

  (一)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发现涉嫌闲置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涉及被调查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县自然资源局开展调查、认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或保全机关。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土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事实和依据;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等。

  (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要求提供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说明等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三)结合土地开发现状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解释说明材料,县自然资源局进一步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并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开展闲置土地调查核实认定工作。

  (四)经确认构成土地闲置的,县自然资源局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涉及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经确认不构成土地闲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及属地镇人民政府(场)。涉及被调查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将《闲置土地认定书》抄送给抵押权人或保全机关。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土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情形和依据;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相关告知书发出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有关信息,同时将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

  第十二条   处置程序

  (一)涉及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申请。

  (二)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闲置土地具体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除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外造成土地闲置的,县自然资源局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涉及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县自然资源局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或保全机关,并听取其意见。

  (三)涉及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经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实施处置;除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外造成土地闲置的,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经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土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决定的种类和依据;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县自然资源局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土地权利证书。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在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县政府门户网站更新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相关信息。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五章  预防和监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新供应土地应当符合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从源头上尽量避免闲置土地的产生。

  第十四条   构建长效机制,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对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及时督促提醒土地使用权人按期动工、竣工,对县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等工作。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规定的动工、竣工时间节点,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第十五条   强化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县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场)以及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

  本意见未明确事项,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如国家、省、市对闲置土地处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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