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惠府〔2023〕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惠来县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3年6月29日县委常委会会议和第十六届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


  惠来县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县重点项目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揭阳滨海新区粤东新城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19〕25号)、《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一城两园”加快揭阳滨海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揭委发〔201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要求

  惠来县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应遵循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并联审批、交叉搭接、简化程序、平行推进、容缺受理、限时办结要求,适当压缩审批时限,确保各审批环节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便捷高效。各审批部门对惠来县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可在其作出书面承诺后,合法合规先行进行材料审查,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推动容缺审批模式,提升投资项目审批便民化服务水平,增强投资主体获得感,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二、项目适用范围

  经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的国家、省、市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县重点项目,以及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所列重点项目。未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并由县发展改革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纳入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三、审批适用事项

  (一)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及时编制、下达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县发展改革局对列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在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可在其作出书面承诺后,提供以下材料,合法合规先行进行材料审查,容缺受理,并出具审批意见。1.书面申请;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意见、规划意见;4.县财政部门出具的对建设资金的审查意见。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于工期紧急、尚不具备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全部应提交材料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临时施工许可申请。申请临时施工许可原则上必须具备合法用地手续,但属公益性基础设施类政府性投资项目且无新增用地或上级明确可先行实施的项目可视用地情况申请办理。申请临时施工许可须提供以下资料:1.临时施工许可申请报告;2.项目立项文件;3.县发展改革局出具的属于项目适用范围的证明;4.项目用地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意见函;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6.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依法应招标的项目)或直接发包核准文书;7.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临时施工批复后,允许项目临时开工建设,建设工程质监和安全监督部门要介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临时施工批复期限3个月。对于政府性投资和制造业项目,可视情况延期一次3个月。对须延期项目由业主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县发展改革局提请县政府审议通过后方可延期。

  延期仍无法办理正式施工许可的,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临时施工批复仅作为准予临时施工的凭证,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正式施工许可。正式施工许可核发后,临时施工批复同时废止。

  (三)县自然资源局对列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可在其作出书面承诺后,容缺受理,并出具审批意见。

  1.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属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按规定需独立选址、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实行谁批准谁办理的原则。建设单位申请时需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若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且承诺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补正材料的(指相关材料,不包括条文中提及的必备材料),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10个自然日)内办结;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要独立选址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若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提交材料,且承诺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10个自然日)内予以办结。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提交土地预审文件、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且承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补正材料(指相关材料,不包括条文中提及的必备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10个自然日)内予以办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材料,且承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10个自然日)内予以办结。

  3.对于纳入县重点项目,在10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如属国家、省批准权限,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5日内提出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四)县财政局对列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由业主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合法合同(含非建安费用)的有关约定申请财政资金,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程序,先予审核并拨付后,将资金安排情况统一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五)市生态环境局惠来分局在市授权审批范围内,对列为“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在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可在其作出书面承诺,提供以下材料,容缺受理,并出具审批意见。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函。

  (六)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在办事大厅办理的“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手续进行跟踪协调。

  四、工作措施

  (一)各相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认真履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惠来县重点项目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要件,出具容缺审批承诺书,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已通过容缺审批的项目,对所承诺的事项在承诺的期限内补齐相关文件和资料。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相关手续,将限制享受审批“绿色通道”;经督办后仍不配合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各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建设单位在容缺审批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四)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行政审批决定。

  (五)各相关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持续推进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工作质效。县政府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继续优化审批流程,调整各环节审批事项和申请材料清单。进一步改革创新,全面清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的、单位自行设置的申报条件,逐项厘清行政审批事项主要申报材料和容缺材料,探索简化审查内容,缩短审批时限,拓展容缺事项范围。

  (六)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县纪委监委要及时跟踪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效能监督;对惠来县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试行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一城两园”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惠府〔2021〕19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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