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来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惠府规〔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惠来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 

  惠来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惠来县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来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县政府人事任免决定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不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我县实际,确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确定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县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对开展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审计局按照规定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九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惠来建设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评)的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市驻县各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单位职责、重点工作,对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范围的事项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市驻县各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相关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

  第十二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起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单位职能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意见存在分歧的,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分管县领导或有关领导主持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协调意见修改完善决策草案;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其研究论证后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有关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充分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加强公众参与网络平台建设,集中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审查认为其缩短期限依据和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重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程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形成座谈会纪要。

  以实地调研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或者实施效果具有决策参考意义的考察地点和对象,深入一线和基层,充分听取意见,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以社会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并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社会调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以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听取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

  第二十条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开展咨询论证。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专家论证具体程序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有专家署名、专业机构盖章。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做好专家论证的支持与保障工作,并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所需专家可从省、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取。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县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评价、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作重复评估。

  风险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所包含的内容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应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研究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

  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县司法局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请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函;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三)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内容);

  (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采纳情况及意见复函;

  (六)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提供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没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提交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八)决策承办单位事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

  (九)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要求补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送。

  第三十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一条  县司法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合法性审查内容的要求对决策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咨询论证或者补充完善有关程序。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二条  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对国家和省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或者说明,并严格将县司法局审核修改的决策草案依程序报送县政府审定。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前按照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结合修改涉及的内容,决定是否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十三条  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属于县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内部审查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对外泄露。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事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重大行政

  决策草案的材料;

  (七)县司法局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书面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限期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的,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认为不能提交讨论决定的,按程序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及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县政府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作出决定。县政府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

  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由县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的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在县政府公报和县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围绕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阐释政策,及时发布权威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县政府部署要求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在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发现决策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三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县政府集体讨论等相关法定程序;情况紧急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承担评估具体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单位”):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单位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可以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

  决策后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报告所包含内容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评估单位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四十六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县政府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建议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关于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予重视并认真研究处理。

  第五章 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我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要求,结合自身职责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执行、实施后评估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的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落实档案管理责任并加强档案保护利用等相关活动。

  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执行、实施后评估的全过程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严格按照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事先合法性审查、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提交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会商研究修改和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作出后30日内,将完善的决策档案一式三份,一份存放本单位,一份送县政府办公室、一份送县司法局入卷归档。

  决策执行单位、决策评估单位分别负责对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形成的执行情况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决策执行单位、决策评估单位在决策执行、评估完成后30日内,将完善的决策档案一式三份,一份存放本单位,一份送县政府办公室、一份送县司法局入卷归档。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统筹、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工作,会同县档案局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材料归档、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分别牵头会同县司法局、县档案局采取专项检查等形式,对有关单位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工作,材料归档、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督办,确保有关单位落实本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二)执行中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

  第五十四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本规定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县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评估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市驻县各单位作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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