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

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

惠府规〔2023〕11号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省开展系统防范化解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风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道安办〔2021〕82号)、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公(交)字〔2019〕8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关于加强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全面加强全县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对在用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应按规定程序到交警车管部门或服务站点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用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

  (一)备案登记车辆

  车辆所有人(以下称“车主”)在用不符合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统称“无牌车”),列入备案登记、核发临时标识牌证的车型范围。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属于应当报废、销毁、收缴的,来源不明的,不予备案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车辆备案登记牌证的作用

  车辆备案登记核发的临时标识牌证,表明该车辆的所有人有合法取得该车的证明或声明,并在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的标识作用,不作其他用途。

  (三)备案登记车辆的所有人

  有惠来县户籍或外地户籍在惠来县工作、居住、生活的相关证明,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的人员均可按本公告的规定申请“无牌车”备案登记,实行“一人一车”实名登记。

  (四)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车主申请“无牌车”备案登记,需提供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能展示车辆全貌、清晰显示车辆车架号码的照片(或拓印)各1份,车辆来历证明(包括车辆发票、收据或者车主本人合法取得车辆的声明),车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承诺书,车辆保险凭证。

  备案登记原则上应由车主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需提供上述证件、材料外,还需提供车主本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备案登记及核发临时标识牌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车主申请“无牌车”备案登记,核发临时标识牌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无牌车”车主应带齐备案登记所需材料和车辆到所属辖区综治办或村、居(社区)等服务点,验车备案登记。

  2.车主也可通过网上自助申请,按要求如实填报车辆备案登记的资料,带齐相应材料,自主选择备案登记服务点验车,核发备案标识牌。

  3.车辆办理备案登记,除车主自愿选择购买保险自费外,备案标识牌证等费用由政府承担,均不收费。

  (六)备案登记过渡管理的期限

  “无牌车”备案登记、核发临时标识牌实行三年过渡期管理。期满后临时标识牌失效,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七)其他事项

  1.已核发临时标识牌的“无牌车”只限在惠来县行政辖区内行驶。

  2.已核发临时标识牌证的车辆,如持有人发生变更或临时标识牌证丢失,车主可在原办理点办理好变更登记后,自主选择备案登记服务点领取或者邮寄送达备案标识牌证。

  3.驾乘已核发临时标识牌“无牌车”的人员应佩戴头盔,驾驶人应有相应的驾驶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车型,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持续开展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对未办理临时标识牌的“无牌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将联合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厉打击。对非法组拼装、改装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将追究相关企业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4日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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