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减轻购房职工家庭支付首付款资金压力,更好满足购房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现就实施购房职工及其配偶预提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购房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支付购房定金并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后,可向公积金中心驻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申报,公积金窗口受理、审查、录入系统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作为职工办理预提首付款的重要凭证,确保购房职工在约定的时间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分局)要大力支持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一是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确保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各个环节的顺利实施;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拨付资金环节,严格审查把关,在合同注销、出具拨付资金单时,需明确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退款部分,按照原路径退返方式,确保由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资金转至公积金专户内。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办理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时,严格按照职能部门要求,如实申报购房首付款构成。同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合同上分别写明个人出资及公积金支付的具体金额。如购房职工预提首付业务办理失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撤销、解除,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解除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预提公积金首付款按原路径退回到公积金专户。

  四、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要积极主动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环节,收到退款拨付通知单后,要进一步核查是否是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确认无误后,在收到拨付通知单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首付款,确保形成闭环。发现异常情形的,要及时向市或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报告,暂停返还首付款。

  五、现售商品房办理按照购房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操作细则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5日止,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购房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操作细则

  2.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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