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规〔2026〕1号
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来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5日
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为引导和规范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倡导市民低碳出行、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及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方案》(揭城执规〔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活动,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着力打造“规模合理、投放有序、停放规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秩序。以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为主导,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秩序为重点,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更好地满足市民多层次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行业自律、企业主责、齐抓共管、多方共治、规范有序、安全出行”的原则,建立与我县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和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二、规范经营行为
(一)经营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商事登记,主动接受属地镇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2.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质量和技术标准,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投放运营。
3.建立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维人员、场站设施、运营方案、安全管理等力量,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4.建立网络和信息平台,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5.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所有车辆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头盔并设置先行扫码取得安全头盔后方能启动骑行的技术规范。
6.其他相关要求。
(二)运营管理
1.材料提供。在我县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先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属地镇人民政府初核后,在正式运营前30日内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运营方案。运营方案包括商事主体登记信息;运营企业在本县的负责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办公场地信息和企业组织架构及运营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模、用户信息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停放秩序管理、骑行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用户及公众投诉管理等相关制度文本;企业与用户签订的电子协议文本、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等。已在我县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应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运营方案。
2.运营服务要求。运营企业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相关运营服务要求:
(1)运营企业对用户以实名制进行网络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禁止向不符合年龄要求的用户提供服务,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2)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3)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鼓励运营企业不收取押金、预付资金,在服务结束后向用户收取费用。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4)健全信用体系。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信用评价制度与管理系统,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运用信用评分、经济奖惩、黑名单等手段,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等行为的信用管理与约束,督促用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管理,加强运营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强运营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对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揭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适当限制该用户的使用权限,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车辆维护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卫生整洁、车况良好;运营企业应有明确的废弃车辆回收机制,做好废弃车辆的回收工作;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共享单车领域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6)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7)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制度。运营企业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8)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依法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全面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
(9)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电话,建立用户及公众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解决各类投诉。
(10)加强文明共享宣传,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融入文明城市创建行动,倡导绿色出行、助力出行环境改善。
3.投放区域及规模控制。按照我县的人口规模、公众出行需求、空间承载能力以及监督管理等条件,现阶段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投放规模21700辆(投放参考数量详见附件)。后续的投放数量及配备比例根据我县发展规模另外调整。为让市民持续享受优质服务,规范企业运营管理,同时避免造成运营企业恶性竞争,保持规范有序和良性运营的市场环境,对于我县新增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其运营配额。
(三)退出机制
运营企业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制定退出方案,提前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相关处置回收等工作。对乱停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不履行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属地镇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公开通报相关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限制企业投放数量。
三、职责分工
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引导、管理、监督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各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市政公用服务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来监管支局等。主要工作任务职责:1.对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饱和量作出评估,讨论决定分批单次投放量。2.对符合在我县经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企业作出准入决定,对运营过程中违反经营行为的企业作出限制投放数量决定。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入本镇运营进行初核;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配合对占用盲道、损毁市政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协调推进辖区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放区设置和设施建设。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公众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工作,倡导市民文明用车。
(三)县教育局:负责协调做好学生规范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上牌、牌照回收处理;负责套用、盗用、克隆车牌、车辆超载、车辆停放机动车道影响交通秩序、无牌照车辆上路等行为的管理;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监管运营企业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运营企业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和技术保障手段,确保运营企业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五)县财政局:县级管理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据实统筹解决。
(六)县自然资源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我县慢行系统专项规划、慢行系统交通网格规划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规划。
(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召集、组织召开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联席会议,执行经联席会议讨论的相关决定;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牵头对占用盲道、损毁市政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制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负面清单;编制辖区发展和停放规划;制定和完善合理的慢行交通设施计划和相关技术标准。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城市公交的政策文件和统筹协调。
(九)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对企业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监督辖区内自行车生产企业自行车产品质量;价格行为监管。
(十)县市政公用服务中心:负责完善县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标志标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的建设等道路设施建设,明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和禁停区域信息,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来监管支局:督导辖区商业银行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辖区内开设的银行账户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保障机制
(一)完善配套设施。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和自行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加快慢行系统建设,完善道路标志标线,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充分利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场所的公共空间,规划和实施停放点位;新建公交场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自行车停放点。制定和完善合理的慢行交通设施建设计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指导慢行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建设,并做好相应维护;对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在有条件的道路上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规划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环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尽量减少占用非机动车道,保障良好通行条件。
(二)保障用户资金安全。金融监管部门指导监督运营企业应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式推行免押金、免预付资金方式提升服务,监督运营企业使用支付资金情况等。
(三)保障用户信息安全。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和技术保障手段,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运营企业应当向属地镇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开放并提供本地注册用户数、投放车辆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信息数据。鼓励运营企业将运行平台服务器设置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一旦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运营企业应及时向通信管理、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四)推行第三方机构统一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的模式,合理整合企业管理资源,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统一委托一家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各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精准定位停车、日常停放秩序摆放管理、投放车辆跨区域调度、日常文明骑行宣传,督促运营企业加强车辆维修维护、保证车辆状态良好、车身清洁等。
(五)加强停放管理。属地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政公用服务中心应根据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模情况,加强自行车停放点车辆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运营企业应按照属地主管部门要求,限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鼓励运营企业与各地建立共管共治机制,加强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督促运营企业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蓝牙道钉等技术手段,采取限制骑行、经济奖惩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放行为。
(六)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企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加大执法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蓄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为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部门快速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纳入社会诚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方案自2026年2月6日起实施,试行3年。如在试行期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惠来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参考表
附件
惠来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参考表
备注:1.各镇车辆投放数量分解依据为2024年常住人口比例。溪西镇包含东埔农场人口、葵潭镇包含青坑林场人口、鳌江镇包含葵潭农场人口。
2.惠城镇除服务主城区外,还包含广工揭阳校区、惠来高铁站两个区域,考虑到广工揭阳校区学生数、惠来高铁站流动人口,故投放数量定在4000辆。
3.其他各镇投放数量参考数以常住人数约1/50确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