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水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惠来县水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8 15:37:40

根据《惠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惠来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惠机编[2009] 16号)精神,重新组建惠来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为惠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划入的职责)

(一)原县水利局的职责。

(二)县环保局的污水处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县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水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水务发展规划,主要江河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水务项目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组织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指导、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四)组织、指导水务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江河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五)负责县城区供水排水的规划以及供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水务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依法监管县城区供水企业的资质和组织核算相关的水价格。

(六)负责制定政府投资水务固定资产的监管及水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

(七)主管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八)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

(九)承担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按规定指导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工作;主管机电排灌、小水电及新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水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水务系统的科技工作,组织水务系统职工的业务培训。

(十二)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跨镇跨县间的水事纠纷。

(十三)对水务和小水电工程进行行业管理,指导水务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水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人事股(加挂科教股牌子)。编制4名,其中:股长1名,副股长1名。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思想教育、培训和工会青年妇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劳动保护及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申报审核工作。

(二)秘书股。编制2名,股长1名,副股长1名。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局综合性文件、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宣传报道、信访接待、会议组织、后勤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加挂审计股牌子)。编制2名,股长1名,副股长1名。

拟订水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水务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组织对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各种政策性的收费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和财务管理;配合县有关部门制订水务行业各项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水务综合开发工作和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

(四)水政水资源股。编制1名,股长1名。

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各镇场和县管单位行业水政业务;负责主要江河采砂规划、审批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协管水资源费的征收;组织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制订水中长期供求及水量分配计划;组织节约用水、城镇供水水源规划和调查评价、水质监测工作;审核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意见。

(五)供排水管理股 。编制1名,股长1名。

负责县城区供排水的规划以及供水行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质量要求、运营服务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协调县城区建设中供水管网的改、扩建工作,负责供水企业计划停水和建设单位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审核供水行业有关调价方案;会同有关股室管理供水建设资金,审核使用计划,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的管理工作。

(六)工程建设股 。编制1名,股长1名。

负责水务工程建设技术工作;对水务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水务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申报审核,协助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管理水务建设市场,负责监督指导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监督和管理。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节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及饮水安全建设;承担农村供水、人蓄饮水建设。

(七)工程管理股。编制1名,股长1名。

负责水库、河道、河堤等水域及其岸线、河口、滩涂以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水文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对水库、水闸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编报全县大、中、小(一)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配合三防办公室对水利工程进行汛前、汛后安全大检查、负责水务工程防洪抢险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及年度维修计划的审核;监督水费、堤防费、水费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指导水务基层单位的技术队伍建设。负责水利小型项目申报审核、建设管理。负责并指导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八)机电股。编制1名,股长1名。

负责小水电工程、机电排灌工程的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立项、初审、上报并对工程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协同负责初审小水电生产、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与电力调度部门的关系;负责管理小水电资料及统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股长11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人。

五、挂靠机构及直属行政单位

(一)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县水务局,副科级。行政编制1名,领导职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承担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对重点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指挥、监督重点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编制全县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县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挂靠县水务局,正股级。设主任1名。

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按职责开展全县新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工作;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跨县的移民遗留问题。

(三)、局直属行政单位

设立水务水政监察大队,正股级,为县水务局直属行政单位。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不再保留县水利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跨镇的水事纠纷;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指导各镇的水行政执法。承担河道采砂管理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以及水污染排放的许可审批。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惠府办明电[2009]16号的规定执行,县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四)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县水务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县国土资源局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县水务局会同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县国土资源局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县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县水务局管理,向海一侧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五)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县水务局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县水务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处理;县交通运输局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务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县水务局兴建水务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县交通运输局的意见。

(六)与县建设局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县城区供水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县城区排水管网和涉及水务的其它专项规划,参与有关工程建成后的验收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县城区排水管网以及截污主干次支管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七)原县水利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县水务局管理,机构性质、工作任务及人员编制不变。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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