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林业局

承诺办结时限:20个 (工作日)

服务事项名称:野外用火审批(镇村)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咨询电话:0663-6707329监督电话

窗口办理信息办理地点:葵潭镇农林所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办理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受理条件

1、防火措施到位; 2、在三级以下火险天气方可作业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野外用火单位(个人)网上申请提交材料→乡镇政府审核→区、市、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审核→审批→核发合格证

服务收费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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