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县直有关单位和省、市驻惠有关单位:

《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惠来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88

 

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强化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由传统安全管理向现代风险管理转变,进一步强化我县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有效防范较大、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20191)和《揭阳市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细则》(揭应201977)要求,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工作是指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各类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和活动(范围见附件1)进行风险排查、评估和管控等工作。

第三条  风险管控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属地管理”的要求,坚持分级管控、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及县负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风险可控为目标,依靠科技和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开展安全生产基础调查、风险点危险源辨识和分类、风险评价和分级、风险控制、风险监控预警、风险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与评价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风险管控工作基本流程,提高风险管控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风险管控闭环管理。

 

第二章  风险点查找

 

第六条  准确把握查找对象。风险点又称危险因素、危险源,是指本身具有危险性,或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危险性,存在着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风险的场所、部位、状态和活动等。

第七条  科学建立查找依据。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及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行业领域风险点的查找工作,要分行业、领域和场所(各行业领域和场所分类见附1科学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点查找指导手册,作为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点查找的依据。

第八条  合理划分网格单元。各镇(场)、各单位(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等,下同)要根据各自实际,以网格化、全覆盖的方式,合理划分风险点查找的最小单元(地理区域、单位、设备设施、作业或活动场所、某项活动等),明确每个单元的范围和风险点查找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查找责任。

第九条  动态查找风险点。

1.考虑外部动态变化。风险点查找的范围应覆盖所有区域所有设施和场所,覆盖所有人员的活动;在实施查找时,应充分考虑外部情况变化对风险点的影响,认真分析平时条件、特殊时段、特殊自然条件下不同风险点的出现以及同一风险点在不同外部条件下,出现不同的风险,充分识别各种潜在风险。

2.考虑内部动态变化。各地区、行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变化特点,合理制定工作周期,反复开展风险点查找工作。原则上各层级、各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风险点查找工作,并对风险点清单进行同步更新。

当环境、设施、组织、人员、活动等发生变更时,要随时对相关风险点开展重新查找工作。

在策划、筹备可能涉及群体性安全的活动或进行重大的设施、环境变更前,应提前开展风险点查找工作。

3.社会联动查找风险。查找风险点工作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层层组织发动基层群众和单位员工,自下而上全面开展;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通过网络、移动通信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接收社会公众提供的风险点信息。

4.规范制定风险清单。各层级对下级提交的风险点信息,经筛选、确认、分类汇总,制定风险清单。清单要全面动态反映各地区、行业、单位内风险点的部位、状态等,清楚描述每个风险点的产生条件、表现特征,初步判定风险类型和等级,以及在风险一旦失控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的后果等。

 

第三章  风险研判、预警

 

第十条  科学实施风险分级。

1.对于查找发现的风险,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故发生后果的严重性,将风险点按其风险大小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等级(见附件2)。

2.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分级工作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场所的风险分级工作由所在镇()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实施。

第十一条  实时调整风险等级。各地区、行业、单位针对风险点的动态变化,须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实施动态评估分级。

1.风险点自身发生变化;

2.风险点周边环境发生变化;

3.组织管理形式发生变化;

4.同类型风险点或相关行业发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5.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发生变化;

6.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风险研判阶段确定的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等级的风险点,加强预测预警,强化监测监控,做到早预警、早干预,及时督促整治,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第十三条  科学进行风险预警分级。风险预警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级预警(特别严重)、级预警(严重)、级预警(较重)、级预警(一般),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种颜色表示。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各地区、行业、单位的责任部门,结合各自情况,确定各级预警信息发布的具体条件。各镇(场)或者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预警发布单位)确定相应的预警级别、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预警时效等。市、县级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在接收预警发布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按照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快速响应风险预警。

1.对于红色预警,各地区、行业、单位要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实施预警处理,加强监测、巡查和跟踪,同时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2.对于橙色预警,各地区、行业、单位要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实施预警处理,加强监测、巡查和跟踪,同时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3.对于黄色预警,各地区、行业、单位要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实施预警处理,加强监测、巡查和跟踪,同时逐级上报至县政府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4.对于蓝色预警,各单位须随时关注预警的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巡查和跟踪。

第十六条  实时调整风险预警级别。预警发布单位在发布预警信息后,需要密切关注风险的发展趋势,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时调整风险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调整后的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适时解除风险预警信号。各地区、行业、单位采用技术与管理措施后,导致发生预警的因素已得到妥善处置或消失,具备预警解除条件时,由预警发布单位及时解除预警信号。

第十八条  分析触发风险预警原因。预警发布单位要对触发预警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风险防范的措施和建议,督促完善防范措施,持续改进完善预警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  各地区、行业、单位根据风险研判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组织落实,实现风险可控。

第二十条  认真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1.企业或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体,要实行安全风险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应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应风险级别的具体风险防范措施,通过隔离风险点、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手段,达到消除、降低风险的目的。在风险点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2.镇(场)和部门按照“分级管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制度、标准、技术、经济、管理等措施,依法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风险防范和技术保障措施,降低和消除事故风险。

第二十一条  强化风险源头管理。

1.制定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举办重大活动时,要先期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2.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抄送同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各个阶段的监督和审查责任

3.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施风险评估,对重大风险项目“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突出高风险重点管控。加大高风险等级风险点检查频率和监管力度,红色、橙色等级的风险点要建立专门档案,强化风险防范技术、制度、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防范措施落实检查。

1.要根据风险点查找和研判结果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2.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专家会诊、区域性评估等方式,按照执法计划或工作计划,定期对较高风险等级风险点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

3.排查出的所有安全隐患,要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隐患治理方案,确保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红色、橙色等级风险点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治理方案和销案台账应纳入专门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执法。对高风险且无法有效管控降低风险的单位、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关闭、取缔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时无法关闭、取缔的重大风险点,要结合实际划定禁区,尽可能把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内。要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推进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实施防范措施动态管理。各地区、行业、单位要进行风险点清单周期性更新,因环境、设施、组织、人员、活动等变更而导致风险点和风险研判结果变化时,要对防范措施的适用性等重新进行检查评估。对不适用的安全防范措施要及时修订完善。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六条  加强事故初期处置。发生险情或出现事故苗头时,网格单元现场人员应根据风险点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立即按现场处置方案科学处置,并同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十七条  准确应对事故险情。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险情程度或已造成的损失大小,研判应启动的响应等级,并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科学组织施救。响应事故救援的有关镇政府(场)或单位,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科学制定具体的施救方案。要合理调配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医疗、公安力量和物资、装备、器材,加强宣传和舆情引导,加强组织协调和现场管控,迅速开展施救。救援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事故的扩大及次生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妥善处置善后工作。事故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镇政府(场)和事故发生单位要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一条  提高风险处置保障能力。

1.完善应急预案。各政府(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地区风险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负责制订、指导辖区、行业领域做好预案优化工作,推动预案简明化、专业化、实用化。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风险类别等级、特点及性质,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突出预案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组织事故应急处置效果评估,查找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并不断修改完善。

2.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各政府(场)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各政府(场)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普及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应急处置技能。

3.推进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政府(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由各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组成的应急处置专家库。各地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装备物资、征用补偿等保障制度。

 

第六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对县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抽查、督查和考核,推动全县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规定,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管理报告,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抽查、督查和考核,督促本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主管行业领域安全风管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主管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和标准,统筹、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开展风险管控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主管行业领域内风险管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及事故情况;

(二)组织协调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工作;

(三)负责组织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四)负责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管控计划;

(六)负责起草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评估、管理报告;

(七)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风险预警;

(八)负责构建与风险管理相适应的应急处置支撑、资源保障能力;

(九)负责对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负责为上述工作提供相应资金保障。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各镇(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或完善本地区、单位、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行业领域和场所分类

2.风险分级方法和标准

3.风险预警分级标准

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20191号)


附件1

各行业领域和场所分类

1. 单位类: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工贸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2. 场所类:城市综合体、高层建筑、客运车站、渡口、码头、民用机场、商场(市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寺庙、教堂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3. 部位类: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受纳场、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站、危房危楼、老旧房屋、烂尾楼、人防工程,以及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和内涝灾害等重点区域和部位。

4. 活动类:体育赛事、户外运动、文艺演出、演唱会、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

5. 建设项目类:建筑工程、城市交通设施、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地下空间等大型建设项目。

6. 设施设备类:电力设施、隧道桥梁(含高架桥)、管线管廊(燃气、石油、天然气、水、电等)、通信、建筑用升降机、电梯及游乐设施、煤气瓶、玻璃幕墙、户外广告牌、城市旧挡土墙等重点设备设施;商船、游船、渡船、渔业船舶、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等重点交通运输设备设施。

7. 其他类:上述分类中未能涉及但确实存在风险隐患的其他风险点。

附件2

风险分级方法和标准

4-1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析

级别

说  明

描  述

极有可能发生

全国范围内发生频率极高

很可能发生

全国范围内发生频率较高

 

 

可能发生

全国范围内发生过,类似区域/行业也偶有发生;评估范围未发生过,但类似区域/行业发生频率较高

较不可能发生

全国范围内未发生过,类似区域/行业偶有发生

基本不可能发生

全国范围内未发生过,类似区域/行业也极少发生

 

 

 

 

 

 

 

 

4-2  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严重性分析

级别

说  明

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描述

 

1

 

影响特别重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巨大财产损失,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舆论和政治影响

 

2

 

影响重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严重财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舆论,产生较大的政治影响

 

 

3

 

 

影响较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需要外部援救才能缓解,较大财产损失或赔偿支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的舆论影响,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

 

4

 

影响一般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现场处理(第一时间救助)可以立刻缓解事故,中度财产损失,有较小的社会舆论,一般不会产生政治影响

5

影响很小

无伤亡、财产损失轻微,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和政治影响

备注

1.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风险后果中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的确定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描述的;若其他行业/领域对后果严重性有明确分级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4-3  风险评级(风险矩阵)

 

风险等级

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

影响特别重大(5

影响重大(4

影响较大(3

影响一般(2

影响很小(1

 

 

 

 

 极有可能发生(5

25

20

15

10

5

 很可能发生(4

20

16

12

8

4

 可能发生(3

15

12

9

6

3

 较不可能发生(2

10

8

6

4

2

  基本不可能发生(1

5

4

3

2

1

红色:极高风险等级20-25;橙色:高风险等级12-16

黄色:中风险等级8-10;蓝色:低风险等级4-6

备注:除红、橙、黄、蓝外,其他等级风险不列入清单管理。

 

 

 

 

附件3

风险预警分级标准

级预警: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巨大财产损失,可能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舆论和政治影响;事故或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级预警: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严重财产损失,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舆论,产生较大的政治影响;事故或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级预警: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需要外部援救才能缓解,较大财产损失或赔偿支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的舆论影响,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事故或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级预警: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度财产损失,有较小的社会舆论,一般不会产生政治影响;事故或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展。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