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惠来县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惠来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来县统计局(以下简称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担组织和协调全统计工作、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统计工作。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县各镇(场)、各部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收集和综合整理相关服务业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县各镇(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管理镇(场)统计工作站站长,指导全县统计专业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镇(场)统计部门由上级部门下拨的统计经费。

(十)建立并管理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镇(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惠来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文秘、信息、保密、接待、财务等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宣传教育、工、青、妇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助管理镇(场)统计工作站站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协调局统计业务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全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完成政府交办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编写统计月报、统计公报以及统计年鉴,承担重要经济分析课题,指导全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生产总值,组织全县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县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县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县各镇(场)、各部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指导全统计改革、法规制度和地方统计业务建设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实施国家各类统计制度和统计年报依法审批或备案直有关部门、各镇(场)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二)农业财贸股。组织实施全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县农民收入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组织实施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电子商务等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及旅游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工业交通股。组织实施工业、交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基建劳资股。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城市住宅、公用事业、物业管理、资质外和个体建筑业、车船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科技和工资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人口、劳动力和工资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级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和全社会发展水平评估综合整理和提供全人口、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环保、出版、档案、民政、司法、妇女、儿童、体育、社会治安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收集和综合整理相关服务业统计数据,负责第三产业中相关服务业的统计调查。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能源统计股。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县各镇(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依法进行节能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第五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统计局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5名。

暂保留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第六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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