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惠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 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的通知

各镇(场)、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为推进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惠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评审、公布;市、省、国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有关申报资料初评、上报;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它事项。

评审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林轶伦(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陈庆达(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委    员:陈锡良(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遗产股负责人)

方楚洲(惠来县文化馆馆长、惠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

林镇州(惠来县文化馆副馆长)

张子仪(惠来县文化馆副馆长、惠来县美术家协会会长)

评审专家组名单如下:

组    长:方楚洲

副 组 长:林镇州、张子仪

成    员:蔡宝佳、方俊雄、方秀明

 

附件:《惠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专家组章程》

 

 

 

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821

 

 

附 件:

惠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专家组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逐步建立健全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评审专家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精神,参照省文化厅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评审专家组是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咨询机构,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咨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制定;

(二)普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

(四)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认定;

(五)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保护与管理;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评审专家组会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评审专家若干名。

评审专家组秘书处设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秘书长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相关专业研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相当的学术造诣或突出业绩;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专家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评审专家组每届任期两年,新增委员须由两名以上专家推荐,经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六条  评审专家组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独立身份表达意见或建议;

(二)根据需要,参与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研、培训与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提出的意见应客观、公正、负责。凡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不得从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四)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咨询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实物和资料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六)未经许可,不得以评审专家委员会身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评审工作。
    第八条  参加认定、评审工作时,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6人。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出现下列情况,由评审专家组秘书处提出,经专家组长同意,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终止聘任;
    (一)半年以上未参加评审专家组活动,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章程的。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工作经费,按计划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知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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